工程建設標准編寫規定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爲加強工程建設標准編制工作的管理,統一工程建設標准編寫要求,確保工程建設標准編寫質量,有利于正確理解和使用標准,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工程建設國家標准、行業標准和地方標准(以下統稱爲標准)的編寫。工程建設企業標准的編寫,可參照本規定執行。
第三條 標准編寫應做到格式規範,邏輯嚴謹,結構清晰,用詞簡明,規定明確。
第四條 在編寫標准條文的同時,應編寫標准的條文說明,並應同時出版,配套使用。
第五條 標准的正式文本應由標准批准部門指定的出版機構出版。標准局部修訂內容和強制性條文的正式文本,可在標准批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刊登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