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展商考慮社區商業形態規劃
發展商考慮社區商業形態規劃
關于社區商業形態規劃,作爲發展商考慮問題可能與市商委、王教授所講的還是有一些出入。我認爲社區配套商業的微利性是必然的,這一點我支持王教授的觀點。作爲發展商來講,爲整個社區設立配套設施是必須的,也是必要的。政府也要求發展商進行配套建設。但在此我也有一些不同的看法,僅供參考。 比如政府提出的七十二號文,對社區商業劃分的很細。其實我們發展商考慮的問題並不在于具體的理發店多大面積,居委會多大面積。政府可以給我們發展商一個指標,再由有關部門進行整理,落實到我們就可以了。
不說方莊或望京這些大社區的規劃,絕大多數的幾十萬平米的小社區,嚴格來講有很多設施按七十二號文規定是可以不配的。但相臨的建築都在一起時,他們的配套商業誰來解決?所以說,大可不必分的太細,政府應該提出總指標,相應的位置、功能的劃分給予明確說明就可以了。發展商是不會把社區商業擺在第一位考慮。因爲規委審查的重點主要是:建築空間、空間尺度、人們居住的舒適度等配套指標,商業配套的情況在建築布局上是放在次要的地位考慮的。這樣必然導致了發展商先進行大的社區規劃,然後在計算配套商業建築的面積。
另外,我是一個管理者,從經營管理的角度考慮,社區商業一定要有自身的造血機制,才能夠自己長期的經營下去。不依靠外界的援助,盡管是微利,也能維持自己的生存,這才是規劃中首要考慮的問題。因爲在當時解決了配套面積問題,而沒有解決商業企業自身的運營問題、企業生存問題,本身社區商業配套應該說是不完善的。可能大家都認爲社區商業主要是爲社區居民服務的,我並不反對。但從規劃角度,還要考慮企業自身的發展問題。如果有可能,應該盡量接納社區外的客戶,擴大營業額,擴大生存空間。如社區足夠大,可以僅限于社區服務,但從北京的情況看,商業配套更好的還是在臨街的位置上。不僅爲社區居民服務,也要爲外界客戶提供服務,二者兼顧,爲社區商業創造一個良好的生存空間。
從投資方考慮,商業部分是劃爲建設成本的。這部分要說大也大,說小也小。從經營角度來講,相對占的比重很低。我們更願意與政府在規劃時就把工作做好,而不是在建設中才翻來覆去的調整。調整的過程對整個社區商業的盡早的交付使用是不利的,對居民的服務也是不利的。從發展商角度考慮自身的形象,考慮項目整體的效益,是希望同步交付使用,也便于居民的入住。當然“滯後交用”的一部分項目的發展商是爲了省錢或投機取巧。但正規的發展商、講誠信的發展商一定是把商業配套做在前頭。
總而言之,商業配套本身不能單純強調爲社區居民服務,更要強調自身今後的發展。實際上,今後商業配套發展好了,才能剛好的爲社區居民服務。

